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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手段!房仲「高報低賣」被裁處罰鍰

發文者:陳維湘
發表時間:2016-04-17


刊登不動產售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受罰刊登不動產售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受罰


【MyGoNews 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某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民眾簽訂買賣仲介委託書,約定銷售總價為新台幣4百多萬元,然該業者於網站刊登售屋廣告之銷售總價卻記載為 10倍即4千多萬元,再以降價90%之方式變更為原價,被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認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裁處罰鍰。該業者不 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該業者主張該售屋廣告係行政人員誤鍵總價,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交易相對人,絕無可能認為該房地之交易價格為4千多萬元,更無可能以此天價承買作成交易決定,因此主張其刊登之售屋廣告並不會誤導消費者,故與事實並無不符。



但 廣告資訊刊登有誤若無法立即修改,本應將廣告先下架,而非再透過折扣降價之方式變回原價格,藉以吸引消費者注意。該業者既然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對這種交易 上應該注意之重要事項自應主動注意;然該業者廣告不實,使消費者誤以為可以很優惠之價格買到該房地,而有被誤導作出交易決定之虞,依法即應受罰。



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加強內部教育訓練及自我要求,避免因刊載不實廣告而受罰。最後法務局也提醒消費者,要留心售屋廣告內容之正確性,以免被誤導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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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樓留言者:房仲準新人王
    發表時間:2016-04-17

    我都是以委託價十倍開價八倍賣出,以委託價交給屋主,讓屋主乾瞪眼讓買方流目屎讓老婆笑呵呵,這就是本事不爽你咬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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